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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觀雕塑管理辦法

2126人瀏覽 2025-08-27 19: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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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ileen喵喵
    Eileen喵喵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雕塑管理,提高城市文化品位,美化城市環境,促進城市雕塑健康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雕塑,是指城市道路、廣場、綠地、居住區、風景名勝區、公共建筑等公共活動場所,以及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內部建設的室外雕塑。第三條 本市市城市規劃區內城市雕塑的規劃、建設和管理適用本辦法。第四條 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市城市雕塑管理工作,其所屬城市雕塑管理機構負責具體工作。區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所轄區域內城市雕塑管理工作。規劃、市政、園林綠化、文化、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市容環境、財政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市雕塑管理工作。第五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在財政預算中安排城市雕塑專項資金,用于編制城市雕塑建設規劃和政府投資的城市雕塑的建設、維護。鼓勵單位和個人捐資建設城市雕塑。城市雕塑可以采用市場化方式進行建設、冠名及維護管理。第六條 城市雕塑建設應當堅持健康的思想內容和完美的藝術形式相統一,堅持少而精,體現城市發展理念,突出地域文化特點,遵循統一規劃、合理布局、嚴格審批、有序發展的原則。第七條 禁止建設含有下列內容的城市雕塑:(一)損害國家尊嚴,歪曲、篡改國家歷史的;(二)損害民族感情,有悖于民族傳統風俗的;(三)有歧視性、侮辱性內容的;(四)其他可能引起社會矛盾、危害社會穩定的內容。第八條 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市規劃、市政、園林綠化、文化等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編制城市雕塑建設規劃,經專家論證、社會公示后,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實施。第九條 建設城市雕塑應當符合城市雕塑建設規劃,并與周圍建筑、景觀相協調。第十條 在文物保護單位保護范圍內確需建設城市雕塑的,應當依法報經有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在文物保護單位建設控制地帶內建設城市雕塑的,應當依法經相應的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同意。占用城市綠地、市政設施建設城市雕塑的,應當依法征得園林綠化、市政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同意。第十一條 在重點地段設置的城市雕塑,重要題材的城市雕塑,重要政治、歷史人物的城市雕塑,建設單位應當廣泛征求意見,并委托有關專家對設計方案進行論證。城市雕塑題材國家有審批規定的,按照國家規定執行。第十二條 城市雕塑的設計和施工,應當委托有相應資格的單位或者個人承擔。未取得相應資格的,不得承攬城市雕塑設計或者施工業務。設計、施工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對設計、建設的城市雕塑的質量安全負責。第十三條 政府投資建設的城市雕塑,應當以招標方式確定設計、施工單位或者個人。第十四條 建設城市雕塑,應當依法向規劃等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審批手續后方可施工。與建設工程配套建設城市雕塑的,建設單位應當在辦理建設工程審批手續時,一并辦理城市雕塑的審批手續。規劃行政管理部門在辦理城市雕塑審批手續時,應當就城市雕塑的選址和設計方案征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的意見。第十五條 城市雕塑的制作和施工應當按照設計方案和有關技術標準進行。需要變更設計方案的,應當進行充分論證,并征得原設計者的同意。第十六條 城市雕塑建成后,建設單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專家和設計、施工單位或者個人,按照設計方案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城市雕塑交付時,設計和施工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書面告知城市雕塑的維護工藝和方法。第十七條 建設單位應當自城市雕塑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將驗收報告和規劃等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認可文件報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備案,并向檔案管理機構移交城市雕塑檔案。第十八條 城市雕塑的所有權和知識產權按照國家規定或者合同約定確認。第十九條 城市雕塑建成后,應當按照維護工藝和方法進行維護管理,保持城市雕塑的完好與整潔。政府投資或者政府參與投資建設的城市雕塑,由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單位承擔維護管理職責,或者按照簽訂的維護責任書確定維護管理職責。其他城市雕塑,由建設單位或者所有權單位履行維護管理職責。
  • 會飛的魚
    會飛的魚
    “景觀雕塑管理辦法”是一種規范和管理公共景觀雕塑的文件或政策。其目的是確保景觀雕塑的建設、維護和管理符合城市規劃、環境保護、文化傳承等方面的要求,以增強城市形象、提升城市品質、滿足公眾需求。具體內容包括以下幾個方面:1. 規劃和審批要求:包括規劃編制、設計和定位要求,以及審批流程、程序和條件等。規劃上要明確景觀雕塑的位置、規模、形式、風格等要素,確保其與周圍環境相協調。2. 設計和施工要求:包括設計原則、技術標準和施工規范等。設計上要考慮景觀雕塑的美學性、藝術性和功能性;技術上要保證雕塑的穩固、耐久、安全等;施工上要按照規劃要求進行施工,確保質量和進度。3. 維護和管理要求:包括景觀雕塑的日常維護、保養和修復,以及管理機制和責任分工等。維護上要定期清潔、檢查和修復雕塑,確保其保持較好的狀態;管理上要明確責任主體、職責和協作機制,確保管理的高效性和有效性。4. 宣傳和教育要求:包括宣傳活動、教育推廣和公眾參與等。宣傳上要通過媒體、展覽等方式宣傳景觀雕塑的意義和價值;教育上要加強對公眾的藝術教育,提高對景觀雕塑的欣賞水平;公眾參與上要鼓勵和引導公眾參與到景觀雕塑的建設和管理中來。景觀雕塑管理辦法的出臺和實施,有助于規范和提升城市景觀雕塑的建設和管理水平,進一步豐富城市文化內涵,提高城市形象和品質。它也為公眾提供了更好的環境和條件來欣賞和享受城市中的景觀雕塑。
  • 碧連天
    碧連天
    “景觀雕塑管理辦法”是指針對城市、公共空間或者特定場所中的景觀雕塑進行管理的一套規范性文件或法規。其目的是保護和管理景觀雕塑,確保其在城市環境中的藝術價值、文化內涵和公共功能得到最佳的展示和利用。景觀雕塑管理辦法通常包括以下內容:1. 管理機構和責任:明確景觀雕塑的管理機構、管理職責和權責,例如城市規劃部門、市政府或相關文化機構等。2. 規劃和設計要求:要求對景觀雕塑的規劃和設計進行科學合理的布局,考慮城市環境特點和歷史文化背景,確保景觀雕塑與周圍環境相協調。3. 選址和審批:規定景觀雕塑選址的程序和標準,確保選址合理,并遵循城市規劃和建設管理要求。4. 設計和施工要求:要求景觀雕塑設計符合相關的藝術和工程技術標準,施工過程符合安全和環保要求。5. 維護和保護:規定景觀雕塑的日常維護和保護要求,包括定期檢查、清潔、維修和保養等工作,確保景觀雕塑的完好和延長使用壽命。6. 文化傳承和公眾參與:強調通過展覽、教育活動等方式,提升公眾對景觀雕塑的認知和理解,促進文化傳承和公眾參與。7. 違規處理和處罰:規定對違反管理辦法的景觀雕塑或行為進行相應的處理和處罰。景觀雕塑管理辦法對于城市環境的美化、文化傳承和公共空間的提升具有重要意義,通過對景觀雕塑的科學管理,能夠使之更好地融入城市生活,為市民提供美好的視覺享受和文化體驗。
  • 專治惡人
    專治惡人
    第一條 為了加強公園管理,提高服務質量,推進淄博全域公園城市建設,改善城鄉生態和人居環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公園的管理、服務和監督等活動適用本辦法。法律、法規對風景名勝區、濕地公園、森林公園、動物園等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公園,是指供公眾游憩、觀賞、健身、文化娛樂或者開展公益性活動的公共綠地和休閑場所,包括綜合公園、社區公園、游園和專類公園等。第四條 公園的管理應當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體現公益性質,堅持黨委領導、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科學管理、規范服務的原則。第五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含高新區、經濟開發區、文昌湖省級旅游度假區管委會,下同)應當加強對公園管理工作的領導,將公園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對由政府保障的公園,其管理養護等必要支出列入財政預算,保障公園事業健康發展。第六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公園管理的綜合協調工作,具體負責城市公園的監督管理工作。自然資源和規劃、水利、農業農村、文化和旅游、體育等行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業、本領域公園的監督管理工作。前款規定的城市管理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以下統稱為公園主管部門。公安、財政、住房城鄉建設、商務、應急、市場監管等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做好公園管理的相關工作。第七條 公園實行分級分類管理。市、區縣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公園名錄,并向社會公布。名錄包括公園的名稱、類別、位置、主管部門等內容。第八條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通過投資、捐贈、參加志愿活動等方式,依法參與公園的管理與服務。第九條 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園,由市、區縣人民政府指定的公園管理機構負責日常管理和服務;可以根據實際需要,通過招標、競爭性談判等公平競爭方式確定公園管理單位負責日常管理和服務。前款規定的公園管理機構和公園管理單位,以下統稱為公園管理服務單位。社會投資建設的公園,建設單位應當將管理服務單位有關情況報公園主管部門。第十條 公園管理服務單位應當履行下列職責:(一)建立健全公園管理和服務制度;(二)管理維護公園的綠化景觀和游憩、服務等設施;(三)負責公園的安全管理、衛生保潔、動植物保護、游覽秩序維護等;(四)管理公園內文娛、健身、配套商業服務等活動;(五)建立健全公園檔案并妥善保管;(六)其他依法應當承擔的職責。第十一條 公園的設施維護、植被養護和環境衛生管理等應當符合下列要求:(一)建(構)筑物、雕塑、景觀墻以及各類設施、設備應當保持完好、整潔,沒有安全隱患;(二)道路、地面應當平整完好,路緣石順直無缺損;(三)座椅、直飲水設備、健身設施、游樂設施等公共服務設施完好無損,功能完善;(四)植被生長良好,植物造型美觀;(五)古樹名木、文物古跡和歷史建筑保護完好;(六)環境衛生整潔,地面無垃圾、污物、痰跡以及煙頭等雜物;(七)按照生活垃圾分類等有關規定設置垃圾箱,垃圾日產日清,箱體干凈整潔,周圍地面無污漬;(八)景觀水體清潔、無異味,水面無廢棄物、藻類等漂浮物;(九)鼠、蚊、蠅、蟑螂等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符合相關規定。第十二條 公園應當每日向公眾開放。因特殊情況需要變更開放時間的,應當提前三日通過媒體或者網絡向社會公告,并在公園入口處公布。第十三條 實行門票收費的公園或者公園內的收費經營項目,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兒童、老年人、學生、殘疾人和軍人等實行免費或者其他優惠;在售票處顯著位置標明收費項目、票價種類、優待對象、優惠幅度以及監督電話、價格舉報電話。需要調整門票價格或者經營項目收費標準的,按照價格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第十四條 公園管理服務單位應當根據實際需要,在公園主要出入口設置平面圖、游園示意圖,停車場、主要道路出入口和交叉處應當設置導向標志,景點附近可以設景物介紹牌。有條件的公園應當設置便民服務點,向游人提供愛心藥箱、便民雨傘、多功能充電、應急工具、休憩飲水、輪椅、嬰兒手推車等服務。公園管理服務單位可以通過電子信息屏、觸摸屏、微信公眾號等信息化手段向游人提供服務電話、景點導覽、服務設施位置、疫情防控、天氣預報、出行提示等信息。
  • 我說呢
    我說呢
    (一)公園綠地,即向公眾開放,以游憩為主要功能,兼具生態、美化、防災等作用的綠地,包括綜合公園、社區公園、專類公園及街頭綠地、小游園等;(二)生產綠地,即為城市園林綠化提供苗木、花卉、草皮、種子的圃地;(三)防護綠地,即城市中具有衛生、隔離和安全防護功能的綠地,包括衛生隔離帶、道路防護綠地、城市高壓走廊綠帶、防風林、城市組團隔離帶等;(四)附屬綠地,即城市建設用地中綠地之外各類用地中的附屬綠化用地,包括單位用地、居住用地、公共設施用地、工業用地、倉儲用地、對外交通用地、道路廣場用地、市政設施用地和特殊用地中的綠地;(五)其他綠地,即對城市生態環境質量、居民休閑生活、城市景觀和生物多樣性保護有直接影響的綠地,包括風景名勝區、水源保護區、郊野公園、森林公園、自然保護區、風景林地、城市綠化隔離帶、野生動植物園、濕地、垃圾填埋場恢復綠地等。所稱園林設施,包括亭、廊、花架、噴泉、假山、石桌、石凳、圍欄、圍墻、園林道路、雕塑、雕刻及其他景觀建筑和園林服務設施。縣(市)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的建制鎮、未設鎮建制的獨立工礦區、工業園區、開發新區、國有林場、農場等城市型居民區的園林綠化規劃、建設、保護和監督管理。大體上是各地所制定的辦法不盡相同,以地方辦法為主。可以申請政府信息公開獲取。
  • 輕描閑筆
    輕描閑筆
    第一條 為促進城市雕塑建設發展,提高城市建設水平,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雕塑,是指在城市規劃區范圍內的道路、廣場、綠地、居住區、風景名勝區、公共建筑物等公共活動場所,以及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內部建設的具有獨創性的室外雕塑。第三條 本市市區城市規劃區范圍內城市雕塑的建設與管理,適用本辦法。第四條 城市雕塑按照統一規劃、合理布局、分步實施的原則進行,結合地域文化特點,突出藝術性、紀念性、象征性、群眾性、標志性和裝飾性。第五條 禁止建設含有下列內容的城市雕塑:(一)損害國家尊嚴,歪曲、篡改國家歷史的;(二)損害民族情感,有悖于民族傳統風俗的;(三)有歧視性、侮辱性內容的;(四)其他可能引發社會矛盾、危害社會穩定的。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成立市城市雕塑建設指導委員會,統一領導、協調全市城市雕塑建設管理工作。第七條 市人民政府設立城市雕塑建設發展專項資金,用于公共城市雕塑建設及維護。鼓勵社會資金和外資參與雕塑公園和公共城市雕塑建設。第八條 市市政管理部門是本市城市雕塑建設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組織、管理城市雕塑建設,負責受理、處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城市雕塑建設管理工作的意見和建議。第九條 市城市規劃部門會同市市政、發展改革、城市園林、建設、國土資源、財政、文化、旅游、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等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城市雕塑建設發展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并負責辦理城市雕塑建設工程規劃審批。市發展改革部門應當會同市市政、城市園林、財政等部門,根據城市雕塑建設發展規劃編制城市公共雕塑年度建設計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并負責按照規定審批政府投資的城市雕塑項目。市城市園林部門負責會同市市政、城市規劃部門提出占用城市綠地和其管轄的城市廣場建設的城市雕塑的選址意見,負責場地占用審批管理和雕塑建成后的維護保養。市、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本辦法規定,查處城市雕塑建設與管理中的違法行為。第十條 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應當在市城市雕塑建設指導委員會及市市政等有關管理部門的指導下,做好本單位內部建設的城市雕塑的管理工作。第十一條 建設城市雕塑應當符合城市雕塑建設發展規劃,雕塑設計應當和周圍建筑、景觀氛圍相協調。在文物保護單位保護范圍內建設城市雕塑的,建設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報相應的文物行政部門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在文物保護單位的建筑控制地帶內建設城市雕塑的,建設前設計方案應當根據文物保護單位的級別,報經相應的文物行政部門同意。第十二條 建設城市雕塑,雕塑題材的立項審批和設計審批,按照國家現行規定辦理。第十三條 設計、建設城市雕塑,應當委托相應資格的單位或者個人進行。未取得相應資格的單位和個人,不得承攬城市雕塑設計、施工任務。設計、承建單位或者個人對設計、建設的城市雕塑的質量安全負責。第十四條 設計城市雕塑,不得抄襲他人作品。第十五條 建設城市雕塑,建設單位應當到市城市規劃部門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等有關手續后,方可施工。但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內部建設的室外雕塑除外。第十六條 建設城市雕塑,應當為實施創作、保證雕塑藝術質量提供必要的條件。需要變更創作、設計方案的,應當進行充分論證,并征得原創作、設計者的同意。第十七條 城市雕塑的創作設計者應當對雕塑制作和施工的全過程進行監督和指導,保證按照設計方案進行施工。第十八條 城市雕塑建成后,建設單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專家和創作、設計、承建單位,按照設計方案進行評估驗收。評估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并按照國家規定或者合同約定確認雕塑的所有權和知識產權。城市雕塑交付時,設計和承建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告知雕塑的維護工藝和方法。第十九條 城市雕塑建成后,建設單位應當建立檔案,向市市政管理部門備案,并將相關資料全部移交檔案管理部門。第二十條 政府投資或者政府參與投資建設的城市雕塑,應當以招標方式確定創作、設計、承建單位或者個人。
  • 西藏圣地
    西藏圣地
    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城市雕塑的規劃、建設和管理,體現城市文化,提升城市景觀水平,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雕塑的規劃、建設、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本辦法所稱城市雕塑,是指在道路、廣場、車站、港口、機場、體育場(館)、公園、公共綠地、居住區、風景名勝區以及其他公共場所建設的室外雕塑。第三條 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城市雕塑的監督管理工作。區、縣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城市雕塑的監督管理工作。建設、土地、市容、園林、文化、教育、公安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助做好城市雕塑的管理工作。第四條 城市雕塑的設置應當符合城市規劃的要求,遵循統一規劃、合理布局的原則,突出獨特性、創新性,注重與周圍環境、建筑風格和歷史風貌建筑相協調。第五條 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城市總體規劃,結合本市城市建設和社會發展的實際情況,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市城市雕塑專業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區、縣城市雕塑專業規劃,由區、縣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報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實施。第六條 在中心城區范圍內設置城市雕塑,以及在中心城區范圍以外設置的涉及重大題材和重要政治、歷史人物的城市雕塑項目,由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批;設置其他城市雕塑項目,由各區、縣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第七條 與建設項目配套建設的城市雕塑,應當納入其修建性詳細規劃或者總平面設計方案,并與建設項目一并審批。第八條 新建城市雕塑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市或區、縣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出選址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城市雕塑建設項目申請表以及對城市雕塑創意的必要說明;(二)現勢地形圖;(三)其他有關材料。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對符合城市雕塑專業規劃的,提出規劃設計條件,核發選址意見書;對不符合城市雕塑專業規劃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取得選址意見書需要申請用地的,應當申請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第九條 制定城市雕塑設計方案,應當符合選址意見書、城市雕塑專業規劃和建設工程規劃設計要求,并遵守有關著作權的規定。第十條 涉及重大題材和重要政治、歷史人物以及在中心城區重要地段范圍內新建城市雕塑項目的,由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采取招標或者其他方式,擇優確定設計方案。在前款規定范圍以外新建的城市雕塑項目,由區、縣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采取招標或者其他方式,擇優確定設計方案,并報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設置城市雕塑的,必須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申請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應當提交下列文件和資料:(一)城市雕塑建設項目申請表以及對城市雕塑的必要說明;(二)城市雕塑規劃布局與環境設計效果圖;(三)城市雕塑設計方案及模型;(四)承建單位的專業技術人員資料;(五)配套工程有關圖紙;(六)規劃行政主管部門需要的其他材料。對于委托創作的,還應提交建設單位與創作設計單位或個人訂立的城市雕塑創作設計委托合同。第十二條 城市雕塑的開工驗線、制作與施工,應當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有關技術標準進行。確需變更設計方案的,應當報原批準部門按原審批程序批準。第十三條 城市雕塑項目建成后,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報請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規劃驗收。驗收合格的,核發規劃驗收合格證;驗收不合格的,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責令其限期拆除。第十四條 城市雕塑建設竣工驗收合格后,建設單位應當在90日內向市城市建設檔案館報送城市雕塑工程檔案。城市雕塑工程檔案合格的,由市城市建設檔案館核發建設工程檔案驗收認可證。第十五條 設計、承建單位或個人對設計、建設的城市雕塑質量負責。承擔創作設計的單位或個人有權對制作和施工的全過程進行監督。第十六條 城市雕塑可以采用市場化方式進行建設、命名冠名以及養護工作。第十七條 城市雕塑的建設資金,可以通過下列方式籌集:(一)城市建設專項資金;(二)建設單位自籌;(三)企業、事業單位資助;(四)社會捐款和捐助。大型建設項目內城市雕塑的建設資金,應當納入建設項目的總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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